8月25日,歐盟《數字服務法案》正式生效,外媒普遍認為,該法案將令蘋果、谷歌等全球互聯網巨頭改變在歐洲市場的運營方式。圖為蘋果標志。
涉及19家超大型在線平臺
根據歐盟這項新規,月活躍用戶超過4500萬的互聯網公司,都被要求進行風險管理以及外部獨立審計。此外,數據還需與當局和研究人員共享。
對于國際科技巨頭來說,“4500萬的月活躍用戶”輕易即可“達標”。社交平臺X(原推特)在歐盟成員國市場的月度用戶超過1億。谷歌地圖每月平均擁有2.786億用戶,谷歌應用商店擁有2.746億用戶,谷歌搜索擁有3.32億用戶,谷歌購物擁有7490萬用戶。YouTube每月平均有4.017億登錄用戶。僅在2022年下半年,臉書在歐盟成員國市場的平均月活躍用戶就達到2.55億,Instagram的平均月活躍用戶約為2.5億。
路透社報道稱,如果上述企業在內的19家全球互聯網平臺公司在8月25日之前無法滿足歐盟《數字服務法案》的合規要求,將面臨高達全球年營業額6%的罰款。這19家企業包括17個超大型在線平臺(VLOP)和2個超大型在線搜索引擎(VLOSE)。不僅如此,這些超大型在線平臺還必須每年向歐盟委員會支付其全球年營業額的0.05%,以支持歐盟新法的執行。
“這是監管互聯網巨頭的里程碑時刻,”Euronews網站報道稱,法案旨在保護用戶的網絡安全,阻止非法或違反平臺服務條款的有害內容的傳播。大型平臺將接受更多競爭,監管機構有權對它們進行定期監督,并有權開出巨額罰單。
面臨四重成本壓力
“盡管新法律只適用于歐洲,但其影響將波及全球。”《華爾街日報》報道稱,歐盟的規定往往是其他國家的模板,這會導致科技公司在全球范圍內進行一些新變革。這一法案規定的范圍之廣,促使一些公司向合規文化進行轉變。
當前,蘋果、谷歌、亞馬遜等科技巨頭正忙著合規。例如,谷歌計劃推出一款關于智能手機互聯網瀏覽器的選擇界面;蘋果公司計劃允許用戶在iPhone上安裝蘋果商店以外的應用;亞馬遜開通新渠道,供用戶標記潛在的非法產品和內容,并將公布更多有關第三方賣家的信息;TikTok將向用戶提供一個選項,用戶可以選擇讓平臺根據視頻在當地受歡迎程度來推送內容,而不是根據用戶數據(如用戶觀看過的視頻)進行個性化推薦。
倫敦經濟學院法學副教授馬丁·胡索韋克表示,關鍵的變化是大型科技公司正在失去為用戶設計服務和規則方面的壟斷地位。包括谷歌和元公司在內的大公司表示,它們已招聘數千名員工從事合規工作。微軟透露,為了遵守規定,公司在合規方面已經投入了大量資金。
在此基礎上,大型科技公司的成本無疑進一步增加。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關系學院講師嚴展宇向《環球時報》記者表示,《數字服務法案》正式生效后,大型平臺至少面臨四重成本壓力:新增獨立部門的成本、透明度更高要求的成本、發布獨立審計和獨立年度報告的成本,以及風險評估與風險減輕的成本。不過,平臺公司會對到底是交罰款,還是增加企業成本進行綜合評估,但總體來說短期內它們在歐洲的收益大概率是下降的。
盡管《數字服務法案》的出臺提高了所有平臺企業的成本,但嚴展宇認為,由于法案采取的是階梯式監管模式,小型企業可能會獲得一種正向的刺激和鼓勵。一方面,小型企業在投資或進入歐盟時,有一個可以預計的固定成本,它們知道自己做到什么層次會面對什么樣的監管,未來風險相對更小。另一方面,該法案是歐盟性質的法律,它將各國關于數字服務的規制進行了統一,所以小型企業在進入某一國時就相當于進入了整個歐盟,其面對的法律壁壘更少。
并非所有企業接受“擺布”
Euronews網站稱,布魯塞爾的內部人士指出,歐盟的名單中有一些明顯的遺漏,如酒店預定平臺愛彼迎和流媒體平臺網飛等。此外,并非所有公司都愿意接受歐盟的“擺布”。德國在線時尚零售商Zalando對歐盟委員會提起訴訟,稱其受到不公對待,歐盟委員會不應把它與谷歌等大型平臺歸為同一類別。盡管如此,Zalando還是為其網站推出了內容標記系統。
對于歐盟法案,態度強硬還屬X(原推特)。歐洲媒體分析認為,X社交平臺的新領導者埃隆·馬斯克在解雇大部分負責“打擊虛假信息活動”的員工后,于5月底宣布將退出《虛假信息行為準則》。該準則是歐盟委員會在2018年首次制定的一部自律性規范,根據其近期一系列操作,有人由此猜測X可能會干脆退出歐盟市場,就不必遵守歐盟市場新規。
歐盟官員們也承認,法案的執行具有挑戰性。歐盟表示,預計需要約230名員工來監管和執行。歐盟還在西班牙塞維利亞建立了一個中心,幫助分析這些科技公司將要報告的相關技術數據。
“關于歐盟規則如何適用以及適用于誰的爭論可能會持續數年。”《華爾街日報》報道稱。嚴展宇表示,《數字服務法案》存在一些困境和不足。首先,作為一部歐盟性質的法律,它和各國內部的法律,如德國的電信媒體法等存在一定沖突,所以仍要觀望如何具體執行。其次,該法案遺漏了人工智能相關問題,它要求平臺對推薦算法進行公開和接受審查,但忽略了大模型生成的內容。第三,該法案是否能夠成為一部被全球互聯網行業信服或具有影響力的規范性法律或模板,其限制平臺而保護消費者的立法模式究竟能夠得到多大程度認可,仍然存疑。相反,它可能會引發全球關于數字服務立法的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