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美國聯邦地區法院近日公布的判決書,張蘭仍拖欠CVC基金1.42億美元(約合人民幣9.8億元)及其利息。張蘭海外家族信托被擊穿,其用家族信托基金購入的一套紐約公寓也即將被執行還款,相關消息引發熱議。
就巨額欠債問題,張蘭在直播間回應稱,欠債是被資本算計,“我沒有算計別人,所以不丟人。這說明我做得好,豬養肥了、狼就來了。”“是CVC基金欠我的,我沒欠任何人。”。
3月21日,在與鳳凰網財經《封面》的對話直播中,俏江南創始人張蘭再次強硬回應“海外欠債9.8億”事件,張蘭稱正在上訴,并且已經準備了充分的證據。
張蘭表示,即使最終還是輸了與CVC基金的官司也無所謂,錢對人一點也不重要,家族傳承要傳承美德和品質,“小菲也不care這個基金,他說你不要跟我有任何關系”。
張蘭透露,當年俏江南去香港上市,需要有基石投資人,當時投行也推薦了100多個基石投資人,其中就包括CVC.后來之所以選擇了CVC,是因為CVC比其他基石投資人更激進,他們親自到公司拜訪,打動了整個團隊。而且CVC是歐洲老牌私募基金,有一定的國際影響力。
張蘭表示,自己相信CVC是老牌私募基金,它的總部沒有問題,但是它的亞太地區業務出了問題,因為現在它的整個亞太地區投資業務基本上都退出了。“CVC幾乎血洗了亞太地區企業,就如同血洗俏江南一樣。”張蘭說到。
張蘭和CVC的恩怨
張蘭和CVC的恩怨,還要從俏江南上市失敗開始講起。
綜合新民周刊、九派財經報道,張蘭2000年創辦了俏江南品牌餐廳。為了實現上市夢,2008年,俏江南接受鼎暉創投注資2億元人民幣。直到2011年,俏江南才沖刺A股,但未能成功,之后轉戰香港上市依然未果。
由于俏江南當初和鼎暉簽了對賭協定,鼎暉要求張蘭高價回購股份。張蘭沒錢履約,直到CVC出現。2014年,CVC收購了俏江南82.7%的股權。此時,張蘭持股變更為13.8%,員工持股3.5%。
2014年,CVC基金為收購俏江南股權,曾四處借錢將約2.5億美金(約16億人民幣)支付到了張蘭銀行賬戶中。
由于CVC收購俏江南的資金也是借來的,迫于銀團貸款壓力,2015年CVC將俏江南股權全部轉讓給香港保華有限公司,張蘭也跟隨失去了自己在俏江南的少數股權。2015年7月,CVC的委派代表和張蘭不再擔任俏江南董事會成員,張蘭徹底失去對俏江南的控制。
CVC基金與張蘭矛盾不斷升級,雙方打起了貿易仲裁官司。2019年4月,張蘭在仲裁官司中敗訴,被判決支付CVC基金1.42億美元及其利息。
在這期間,意識到俏江南經營風險的張蘭,為了實現財產保全和繼承,張蘭于2014年2月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成立家族信托殼公司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簡稱“SETL”),并于同年6月成立了離岸信托The Success Elegant Trust,受益人為她的兒子汪小菲及其子女,托管人為亞洲信托(AsiaTrust Limited)。
圖片來源:視頻截圖
SETL公司在瑞士信貸和德意志銀行分別開立了銀行賬戶(以下統稱“兩個銀行賬戶”)。
收到CVC的轉賬后,張蘭很快就把其中1.42億美元現金和證券轉到了其家族信托殼公司SETL,之后又將其中的0.85億美元轉到SETL在德意志銀行的賬戶中。
據21世紀經濟報道,目前,SETL在瑞士信貸銀行和德意志銀行的賬戶中分別有約0.22億美元和0.33億美元的資產。2015年3月,CVC從香港法院和新加坡法院先后拿到針對張蘭的財產凍結令,SETL名下的兩個銀行賬戶被凍結。CVC的理由是支付給俏江南的大筆資金去向不明。
然后,CVC方面對張蘭提起了仲裁,張蘭輸了。CVC先是拿著這份裁決得到了香港法院的支持。后來CVC又跑到新加坡,瞄準張蘭家族信托架構里的兩個銀行賬戶。新加坡法院審理了CVC提出的任命接管人的申請,并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判決,正是這份判決書,張蘭不為大眾所知的家族信托才被曝光。
張蘭家族信托為何被擊穿?
一直以來,家族信托的重要優勢在于,委托人可以借助信托資產的獨立性來隔離風險,因此可以避免委托人由于企業經營風險、婚姻風險等出現的家族財產分割問題。家族信托也因其風險隔離功能而備受高凈值客戶群體青睞。
令人好奇的是,為何張蘭的離岸家族信托未能發揮“風險隔離”功能?
根據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決書,法官認定張蘭為家族信托項下資金的實際權利人,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第一,在家族信托成立之后,張蘭仍可自由地從銀行賬戶為自己轉賬。
第二,在接到中國香港凍結令通知和新加坡凍結令之前,張蘭急于轉出家族信托項下資金。
判決書采用了“apparent unfettered operation”一詞。具體來看,第一個證據是2014年9月和2015年2月,張蘭未明示原因,直接要求瑞士信貸銀行兩次分別轉移300萬美元;第二個證據是德意志銀行賬戶于2014年11月26日有一筆資金轉出,最終被追溯到用于購買上述在紐約的公寓。
第三,張蘭的代理人在向家族信托項下資金所在銀行發送的郵件中明確提到,家族信托項下有關銀行賬戶為張蘭所有,并要求“被及時告知賬戶資產的變化”。
圖片來源:SG Courts 網站
據此,新加坡高等法院認為,雖然有關資金在家族信托名下,但張蘭為該等資金的實際權利人,張蘭設立該家族信托的目的在于規避債權人對其名下財產的執行或索賠。
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官網發文稱,縱觀法院該判決書的論述過程,家族信托是否會被法院擊穿的核心在于家族信托項下財產的實際權利人是否為委托人,而這個問題本質上其實是對家族信托效力的判斷。
對于一個有效設立的家族信托,其應當具備資產隔離的功能,即委托人通過家族信托將其財產轉為信托財產后,信托財產將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財產。因此,即便委托人或受托人或受益人自身出現償債不能的情況,信托財產也不屬于其責任財產,債權人無權申請法院直接對信托財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或其他執行措施。
反之,如果家族信托存在無效或被依法撤銷等情形,自然也不應當存在相應的信托財產,即該家族信托項下財產本質上仍屬于委托人的個人財產,委托人的債權人有權申請法院對該等財產采取相應的財產保全及執行措施,因而無法發揮家族信托的資產隔離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