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久前宣判的一起廣東國有培訓機構侵犯BSA|軟件聯盟兩家成員公司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中,法院依法判決新廣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權利人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182萬元。本案為仍在使用盜版軟件的企業最終用戶,尤其是國有企業敲響了警鐘:企業必須將軟件正版化提上日程,推進軟件正版化勢在必行。
基本案情回放
據了解,廣東新廣人才交流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或新廣公司)是大型國有企業廣東新廣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主要從事人才培訓、人才推薦、人才招聘和人才資源的開發與管理。2011年底,BSA|軟件聯盟成員歐特克公司、奧多比公司(以下簡稱原告)了解到,新廣公司在其經營的新廣動漫培訓學院中大量使用了未經原告授權的軟件產品用于動漫培訓活動,遂以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為由向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天河區法院)提起了訴訟。
2012年6月20日,天河區法院根據原告的申請,對新廣公司的經營場所采取了證據保全措施,現場清查發現被告公司電腦安裝了包括兩家成員公司的Autodesk 3ds Max、Maya、AdobeFlash、Photoshop等一系列盜版軟件。
在完成雙方證據交換程序之后,法院分別于2012年12月14日、2013年3月18日對案件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同時將此案作為典型案例,邀請人大代表旁聽了庭審并對庭審進行了網絡公開直播。
2013年12月16日,天河區法院對本案依法作出宣判,判決新廣公司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1822492元。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據悉,本案是全國首例針對國有教育培訓機構的軟件侵權訴訟,因而具有十分典型的意義。
證據保全措施的有效運用
通常來講,證據保全環節是軟件侵權案件的重點和難點。為對本案中證據保全的具體運用過程有更清晰的了解,本刊記者專門采訪了本案原告代理人、北京市立方(廣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鄧堯律師。
“為爭取更好的訴訟結果,我們在案件的各個階段都作出了精心準備。在起訴之前,權利人及代理律師調查、收集了新廣公司侵權的大量證據;案件啟動后,依法向法院提出了證據保全的申請,并向法院詳細說明了軟件侵權案件證據保全的特點及注意事項,為證據保全的順利進行打下良好基礎。”鄧律師說,“到了審理階段,我們向法院提交了大量證據材料、案例以及司法指導意見,詳細論述了新廣公司構成侵權以及軟件侵權損失賠償計算方式等關鍵問題,在庭后階段,代理律師又收集了新廣公司繼續侵權的證據,向法院闡述新廣公司侵權的主觀惡意及嚴重情節,爭取到了更好的賠償結果。”
以往許多案例表明,在計算機軟件侵權案件中,證據保全的應用方式對于取證工作能否順利進行會起到重要的作用。
“本案證據保全是法院根據原告的申請依法啟動的。保全過程中,原告及新廣公司均有代表參加,這種安排既符合證據保全有關的法律規定,同時也較好地保障了雙方的知情權,得到雙方的理解和尊重。在明示的情況下,法院采用了抽樣檢查的方式,即按照抽樣的侵權比例來推定整個侵權軟件的用量,由此提高了保全的效率,同時也沒有影響新廣公司經營活動。整個保全過程由法院主導,客觀、公正,保全工作總體順利。”鄧律師向記者介紹說。
計算機軟件侵權具有隱蔽性強、不易發現以及容易刪除侵權記錄等特點,這也造成權利人舉證的困難,很多時候需要法院進行證據保全來獲取全面、準確的侵權證據。對此,各地法院一直在積極探索當中。
“廣東法院在探索完善司法證據制度方面,強化了侵權者的證據披露義務和侵權者舉證妨礙的責任承擔,這種做法較好地平衡了權利人與侵權者的舉證責任,有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實,有助于案件的公正處理。”鄧律師進一步表示,“有關立法部門應當及時總結和吸納司法實踐中已經成熟或已被廣泛認可的一些做法,并及時將其納入法律規范當中。具體到軟件著作權保護方面,我們認為,在舉證責任及侵權損害賠償計算方面,我國《著作權法》及相關配套法規可以做出更進一步的完善。”
軟件商業性使用的判定
與其他同類型案件相比,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新廣公司作為一家教育培訓機構,其將軟件用于開展培訓活動的行為是屬于合理使用還是商業性使用?
鄧律師認為,判斷是否構成商業性使用是軟件最終用戶著作權侵權糾紛中的核心內容,由于計算機的普及性和現代行業的多樣性,不能簡單地依據使用主體或者計算機所在位置等單一的標準來判斷是否構成商業性使用。比如,以往在個人計算機中安裝的軟件往往是為學習研究而使用,而現在很多設計師都是在家中完成單位的工作,這就具有了商業使用的性質??傮w上,判斷商業性使用應當考慮使用者、使用地、使用目的、使用結果等多種因素,綜合加以判斷。
鄧律師又結合本案作了具體分析:“在本案中,第一,法院在新廣公司經營場所內保全發現,其計算機內安裝有盜版軟件,應當認為被檢查的計算機為新廣公司工作性使用。第二,我方提供的證據顯示,無論是在日常培訓環節還是考試環節,新廣公司旗下的學員均需上機實際操作涉案軟件。由此可見,新廣公司安裝、使用涉案軟件的目的是提供給受訓人員學習、操作以及考試之用,是用于培訓和考評,即用于經營活動。第三,從新廣公司的企業性質及經營范圍可以看出,新廣公司主體的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是以盈利為目的經營性企業,其經營范圍包括人才測評、人才培訓等,進一步印證了其利用軟件開展培訓工作是經營性的商業使用。綜合考慮以上因素,法院最終認定新廣公司對涉案軟件構成商業性使用。”
本案被告是一家培訓機構,通常會被認為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質,應當如何看待和分析此類機構使用盜版軟件的行為?
鄧律師對此表示,《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為了學習和研究軟件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件等方式使用軟件的屬合理使用。教育培訓機構,如果不是為了學習和研究軟件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而是利用軟件本身的功能開展經營活動,則是一種商業性使用行為。本案被告新廣公司雖為培訓機構,但其培訓是以營利為目的,并不具有公益性,另外,其培訓活動也不是為了學習和研究軟件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而是利用了軟件本身的功能,因此,本案被告新廣公司構成一種商業性使用軟件。因盜版軟件無法享受售后服務等,導致其功能、用戶體驗等方面明顯差于正版軟件,如培訓機構其在培訓活動中使用盜版軟件,必然會嚴重影響到受訓人員對于軟件的評價,這會造成用戶對于軟件本身不當甚至負面的評價,進而影響到權利人的聲譽以及長遠的市場利益。同時,因培訓機構具有引導作用,其學員涉及面廣泛,培訓機構使用盜版軟件的侵權情節相對而言會更加嚴重。
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問題
長期以來,知識產權侵權的損害賠償的計算一直是司法審判的難點問題。據有關學者研究統計,因無法通過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者的獲利準確計算侵權損害賠償,我國法院在著作權侵權案件的判賠中,采用法定賠償的占78.54%。
“事實上,由于計算機軟件的復制成本極低,其銷售又是采取許可模式,對于計算軟件侵權的損失賠償,是可以參照正版軟件的市場售價乘以侵權者實際安裝的軟件數量來計算的,而且這種計算方式實際上也獲得司法實踐的廣泛認可。”鄧律師表示。
據了解,此種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早有體現。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確定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指導意見》(京高法發[2005]12號)第31條規定,軟件最終用戶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可以按照正版軟件市場價格確定賠償數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0年通過的《關于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中適用法定賠償方法確定賠償數額的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規定:“軟件最終用戶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被判停止侵權的,可以參考正版軟件市場銷售價格確定賠償數額。”
另外,國內其他各地法院在類似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中也是按照涉案正版軟件的市場價格乘以安裝數量計算損失賠償數額。如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奧多比公司訴成都漢湘文化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案【案號:(2004)成民初字第477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美而光交通運動器材(昆山)有限公司與歐特克公司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上訴案【案號:(2008)蘇民三終字第0056號】等多個案件中,法院均是以涉案正版軟件的市場價格乘以安裝數量計算損失賠償數額。
不僅如此,以正版軟件的市場價格乘以安裝數量計算損失賠償數額也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政策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9)23號]第16條規定:在確定損害賠償時要充分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采取優勢證據標準認定損害賠償事實。積極引導當事人選用侵權受損或者侵權獲利方法計算賠償,盡可能避免簡單適用法定賠償方法。參照許可費計算賠償時,體現侵權賠償金適當高于正常許可費的精神,增強損害賠償的補償、懲罰和威懾效果,提高侵權代價。
由于軟件均是以許可方式進行銷售,以銷售價格乘以實際數量計算損害賠償相當于參照許可費,因此,該計算方式也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政策、精神的。
本案中,法院是采取法定賠償方式來確定損害賠償額,雖然部分案件是在《著作權法》規定的最高法定賠償額度,即50萬元判決被告承擔責任,但鄧律師認為,本案法院在處理賠償問題上仍趨于謹慎和保守。
國企更須注重軟件合規問題
由于本案被審理法院作為典型案例對外公開直播,因而在社會上產生了較大的反響,對于其他同類企業也必將產生一定的觸動作用。本案再次為仍在使用盜版軟件的企業最終用戶敲響了警鐘,企業必須將軟件正版化提上日程。同時,本案還首次明確了培訓機構在經營活動中使用軟件的行為構成商業性使用,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也提醒培訓機構,應轉變觀念和認識,盡快推進軟件的正版化,避免侵權的法律風險。
軟件正版化作為中國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重要戰略舉措,對于提高公眾著作權意識,促進軟件產業發展,營造良好的國際輿論環境有著重要意義,也為我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經濟結構發揮著重要作用。作為國有企業,在推行軟件正版化方面應起到帶頭作用,營造良好的氛圍。
鄧律師還特別提醒說:“本案的另一啟示在于,國有企業除了注意推進自身軟件的正版化外,還要積極推進屬下控股或參股企業軟件的正版化工作。”
BSA|軟件聯盟中國區總監兼首席代表王曉艷在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表示,軟件作為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已經成為企業最有價值的資產之一。企業有必要采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對其軟件資產進行管理,通過完善的管理模式和適當的技術支持,明確掌握企業信息化的投資狀況,實現高效運行。企業是知識產權創造的主體,既要積極維護自身的知識產權,同時也要尊重別人的知識產權。國有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更應重視軟件知識產權保護和實施軟件資產管理,唯有這樣,才能幫助企業降低法律、安全和經濟風險,提升核心競爭力,才能夠促進國民經濟發展。本案中被告的侵權行為給軟件權利人造成了重大損失,同時也在市場上造成了惡劣的影響。我們希望通過此案幫助更多企業認識到,提高自身的軟件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僅是國家法律法規的客觀要求,更是避免安全、法律、經濟風險的保證。
軟件產業是信息技術產業的核心。近年來,中國政府一系列推進軟件正版化、加強軟件知識產權保護的舉措,對遏制盜版和改善整個軟件產業環境起到了一定作用。然而軟件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最終用戶盜版,尤其是企業未經授權或超授權范圍使用軟件的現象依然普遍存在,嚴重損害了IT產業及其支持性生態系統,危及了本地區的正常競爭。
企業使用正版軟件,尤其是國有企業使用正版軟件,是國家政策的相關規定。在2013年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上,中國政府承諾推動國有企業使用正版軟件,建立軟件資產管理制度,培育有利于促進知識產權密集型產品和服務的環境。
“為了維護軟件產業的健康發展,在面對企業最終用戶侵權使用軟件的案例時,B S A主要采取宣傳和教育的方式,對于侵權情節特別嚴重的案件才會采取法律的方式進行解決。然而,賠償并不是我們的目的,B S A希望通過維權活動,使侵權企業意識到侵權行為的危害,同時對繼續使用盜版軟件的企業起到警示作用,在全社會倡導使用正版軟件的風氣。未來,我們的工作重心仍然是積極加強與政府、各地版權部門、行業協會之間的合作,為大力推動建立良好的軟件產業發展環境而不懈努力。我們希望通過大家的努力,共同創建一個鼓勵創新和發展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為我國軟件產業和知識經濟的發展做出切實的貢獻。”王曉艷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