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交警發布通告,將在全市范圍禁止機動車鳴喇叭,通告自2023年1月22日至2024年1月21日施行。
通告稱,為切實控制交通噪聲污染,改善城市交通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六條之規定,決定在全市范圍實施機動車禁鳴喇叭的措施。
其中明確,每天0時至24時,在全市范圍所有道路禁止機動車鳴喇叭。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駛近急彎、坡道頂端等影響安全視距的路段以及超車或者遇有緊急情況時鳴喇叭示意的情形除外。
駕駛機動車在禁止鳴喇叭區域、路段鳴喇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罰。
根據法律規定,車輛在駛近急彎、坡道頂端等影響安全視距的路段,以及超車或者遇有緊急情況時,可以鳴喇叭示意,其他情況不應“亂鳴喇叭”。
業內人士提醒,如果遇到確實需要喇叭警示行人和其他車輛的情況,應優先交替使用燈光。
燈光提示無效時,可采取短促鳴笛方式使用喇叭,原則上確保持續鳴笛時間不超過1秒,連續鳴喇叭不超過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