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就在共享經濟呈欣欣向榮發展之勢時,卻有一些“毒瘤”出現。而這個“毒瘤”,正是“不正當競爭”,其不僅違背了共享經濟的正常運行機制,還破壞了現有秩序,造成了巨大損失。
就像在共享單車行業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的全能車,對整個行業造成巨大的負面影響。而像哈啰單車等企業則為了維護整個共享單車行業的權益,數年來持續對全能車發起訴訟,并最終取得了預期結果。
近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審結哈啰單車訴全能車網絡不正當競爭案,全能車被判賠6140余萬元。大快人心的結果,不僅引發共享單車行業震動,也讓業界對共享經濟的發展有了更多深入思考。
以時間線梳理!絕不放棄的訴訟歷程
哈啰單車獲得6140余萬元賠償的最終結果來之不易,必須有絕不放棄的決心,方能獲得最終的勝利。我們不妨以時間線進行全盤梳理,將全能車對整個共享單車市場正常秩序的擾亂,以及各種訴訟與糾纏清晰展露出來,還原事情全貌。
2017年,正是共享經濟如火如荼的迅猛發展期。共享單車行業作為共享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競爭也趨向白熱化,各大企業大規模投放共享單車展開“白刃戰”。
不過,正當各大企業拿出硬實力比拼時,想要空手套白狼的全能車卻伺機出現。2017年3月,全能車APP開始內測,期間只收取1元押金。其宣稱用戶無需下載多個APP,僅憑全能車,繳納一份押金就能任意使用包括摩拜、ofo、小藍等在內的多家共享單車。
憑借不合規的“二次共享”商業邏輯,再加上低廉的押金和頗具噱頭的宣傳,全能車很快積累起了第一批用戶,正式版也在隨后上線。但當時所有的共享單車企業都公開表示未與全能車展開任何形式的合作,也對全能車進行過多次封禁。
比如,早在2017年的5、6月份,哈啰單車的技術團隊發現每天凌晨都會有非正常的請求獲取附近單車,且全部來自全能車,哈啰單車馬上通過技術手段封禁了一批賬號。此后,哈啰單車不斷迭代技術手段,甚至開發出專門的Al系統,對這種爬數據的賬號進行智能識別與封停。但全能車卻通過各種手段鉆漏洞,屢禁不止。
于是在2018年11月,哈啰出行以不正當競爭為由起訴全能車背后的企業。2019年8月,上海警方接到哈啰單車等共享單車企業的報案,稱全能車造成共享單車企業損失約3億元。
8月28日,上海警方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正式抓獲李某等14名全能車相關犯罪嫌疑人,現場查獲68臺服務器。2020年12月24日,該案在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非法獲利9000余萬元的“全能車案”主犯獲刑十年、從業禁止五年,涉事公司判罰500萬元。
但這還沒有終結——2023年1月17日,上海市徐匯法院審結哈啰單車訴全能車網絡不正當競爭案正式判決,全能車背后的企業被判賠6140余萬元。而這也說明,正義終究會來到。
被定性不正當競爭!全能車的作惡之處
全能車一敗再敗,源于其存在種種弊端的商業模式。全能車引以為豪的商業模式,是一直在利用其他企業的單車賺錢,卻沒有經過任何共享單車企業的授權。換句話說,全能車是“拿著別人的雞,給自己生蛋。”
這也意味著,全能車實際上是一款黑客軟件,其通過入侵截取共享單車服務器發送的數據包,并破解、添加會員信息,偽裝成月卡或年卡用戶,再返回數據包,以此欺騙服務器,實現開鎖。
而從本質上看,全能車的商業模式除了夠“雞賊”外,還嚴重擾亂了共享單車行業的正常秩序和機制。也正因此,哈啰單車緊緊抓住了全能車的軟肋——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在近日的判決中,法院正式將全能車的行為定性為不正當競爭。
在裁判文書中,我們能夠清晰看到全能車被定性不正當競爭的核心原因。
一方面,全能車改變原有商業結構,運營具有競爭屬性。法院認為,以哈啰單車為代表的共享單車企業以“分時復用”提升閑置資源利用效率為核心,面對市場需求,建立了符合自身經營特點的固定商業結構,與消費者彼此之間形成為了一個穩定的供、需三邊結構。
而全能車的出現,直接沖擊并顛覆了上述原本閉環的商業結構。主要體現在直接割裂原本商業結構中供、需雙方信息真實透明的維系與紐帶,從根本上影響和改變各項市場機制對資源配置的功能發揮。因此,法院認定全能車的運營具有競爭屬性,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評判。
另一方面,法院從多個維度確認全能車的運營構成不正當競爭,對共享單車的正常市場機制造成重大影響。
在供求機制方面,全能車不但在現實中沒有增加共享單車的總體供給數量,反而通過虛化注冊賬戶與真實騎行消費者之間的對應關系,人為制造了市場中的“供求迷霧”,對哈啰單車等企業及時捕捉“供過于求”或“供不應求”的彈性市場變化,客觀、理性地作出形勢預判和資源投入構成嚴重妨礙。
在價格機制方面,使用全能車的消費者在付費期間可以不受阻礙地暢騎市面上各個品牌的共享單車,可以視為明顯低價。但此種低價完全建立在有悖價值規律的基礎之上,具有明顯的破壞性。此種低價既影響共享單車企業的正常定價測算,又對價格傳導機制造成破壞,勢必會帶來市場資源分布的盲目混亂與時空錯配。
在信息機制方面,全能車對信息透明性的破壞顯而易見。全能車使得注冊者與實際騎行消費者之間本應真實的對應一致被遮斷、虛化,導致共享單車企業為注冊用戶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面臨著出險后難以獲賠的窘境,直接損害真實騎行消費者的切身利益。
在信用機制方面,全能車利用眾多共享單車企業長期積累的全部商業信譽,跨期獲得潛在客戶,還直接搶占所聚合品牌共享單車的交易機會。長此以往,共享單車企業將出現融資能力大幅降低、市場占有份額銳減萎縮的艱難局面,甚至讓整個行業的活力被抑制、被扼殺。
在創新機制方面,全能車的入局讓共享單車行業出現人為扭曲后的叢生亂象。此種狀態一旦長期持續,共享單車領域的市場競爭終將會被迫淪為篤信“叢林法則”、崇尚“野蠻生長”的商業運作,絕大多數參與競爭的經營者必將失去公平交易的機會。
整體來看,全能車的獲益,是以犧牲全體共享單車企業的合法產業利益、整體消費者的長遠福祉,損害競爭公平為高昂代價的。因此,法院認定全能車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不忘共享經濟初衷,在公平前提下前行
近年來,我們也看到相關部門在加大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打擊力度,也出現了非常多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這些代表性案例為市場主體合規經營,提供了更加明確的規范與指引。
比如,利用手機APP喚醒策略實施流量劫持——浙江某網絡公司、某(中國)軟件公司與北京某科技公司不正當競爭案;平臺生態系統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深圳某計算機公司、某科技(深圳)公司與杭州某科技公司、杭州某網絡公司不正當競爭案;屏蔽視頻廣告行為的司法認定——某信息技術(北京)公司與杭州某軟件公司不正當競爭案……
如今,哈啰訴全能車一案的塵埃落定,必然會成為又一個標桿案例。這一案例在警示其他和全能車有類似想法、策略的企業,不要以身試法。那些不斷鉆空子的企業,試圖打造較為完整的共享經濟“薅羊毛”鏈條去牟利,非常不可取。因為“薅羊毛”一時爽,卻極可能觸及法律邊緣。
該案例還提醒從業者,要在公平的基礎上去展開商業競爭。如果將商業倫理喻為一枚硬幣,其天然具有價值的兩面性:追名逐利所代表的競爭效率固然無可厚非,但嚴禁“作弊”的競爭公平卻更為彌足珍貴。那些經過審慎商業決策,投入大量技術與資金,秉持誠信原則持續耕耘市場的經營者,所累積的競爭權益應當獲得法律的公平保護。
尤其是在共享經濟在發展的進程中,更需要以公平為基石。2022年4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正式發布,其中提出了要“加強對平臺經濟、共享經濟等新業態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整治網絡黑灰產業鏈條,治理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
這也是在給共享經濟行業的參與者和玩家提醒,要不忘初衷,遵循共享經濟的本質,在公平這一大前提下加速前行。共享經濟的本質,指的是擁有閑置資源的機構或個人,將資源使用權有償讓渡給他人,讓渡者獲取回報,分享者通過分享他人的閑置資源創造價值。其中,擁有“閑置資源”是第一要素。如果只想玩“空手套白狼”的游戲,只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