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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告》稱為進一步規范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行為

        時間:2022-12-14 22:13:11 來源: 評論:0 點擊:0
          12 月 14 日消息: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行為的通告》(下稱《通告》)。

          《通告》稱為進一步規范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行為,保護用戶權益,提升移動互聯網應用服務供給水平,構建更加安全、更有活力的產業生態,促進移動互聯網持續繁榮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預置應用軟件,是指由生產企業預置,在移動智能終端主屏幕和輔助屏界面內存在用戶交互入口,為滿足用戶應用需求而提供的、可獨立使用的軟件程序。

          二、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行為應遵循依法合規、用戶至上、安全便捷、最小必要的原則,依據誰預置、誰負責的要求,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尊重并依法維護用戶知情權、選擇權,保障用戶合法權益。

          三、生產企業應確保移動智能終端中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預置應用軟件均可卸載,并提供安全便捷的卸載方式供用戶選擇。

          四、基本功能軟件限于以下范圍:

          (一)操作系統基本組件:系統設置、文件管理;

          (二)保證智能終端硬件正常運行的應用:多媒體攝錄;

          (三)基本通信應用:接打電話、收發短信、通訊錄、瀏覽器;

          (四)應用軟件下載通道:應用商店。

          實現同一基本功能的預置應用軟件,至多有一個可設置為不可卸載。

          五、生產企業應完善移動智能終端權限管理機制,提升操作系統安全性,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預防在產品流通環節發生置換操作系統和安裝應用軟件的行為。

          六、生產企業應按照《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工信部信管〔2016〕407 號)有關規定,保證預置應用軟件安全合規,明示所提供預置應用軟件的相關信息,履行登記、審核、監測、留存、下架等全鏈條管理責任,完善投訴受理制度等服務保障措施,及時處理用戶投訴,落實個人信息保護責任。

          七、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加強對預置應用軟件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八、本通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

          預裝 App 是一種常見的應用推廣方式,例如小伙伴們在手機出廠或者我們剛剛買回來開機之后就發現廠商已經“貼心”地為我們安裝好了 App 軟件。雖然這些預裝的 App 主要是由 App 推廣商花錢讓手機軟硬件開發商在硬件中寫入或者在手機操作系統中植入相應的 App,但只需要用戶一開機就會自動被激活,從而快速地為手機安裝上各種 App 軟件,同時提高應用使用率。

          值得一提的是,在剛剛發布的小米 MIUI 14 中推出了“剃刀計劃”,對系統中的不可卸載應用進行了大幅縮減,剛好契合了工信部的新規。

          IT之家了解到,工信部還發布了關于該《通告》的解讀,以下為解讀全文:

          一、《通告》出臺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2016 年,工業和信息化部出臺《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工信部信管〔2016〕407 號),對移動智能終端預置、分發應用軟件等行為加強監管,明確了只有預置的“基本功能軟件”才可設為不可卸載等管理要求。該文件自 2017 年 7 月實施以來取得良好效果,有效規范了終端預置應用軟件行為,有力保護了用戶合法權益。

          近幾年,隨著應用軟件(App)產業的迅猛發展和不斷創新,為廣大消費者提供了豐富多彩的互聯網應用,便利了人民群眾生產生活,但同時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在現有規定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不可卸載”預置 App 的定義和范圍,壓實終端生產企業主體責任,強化預置 App 全鏈條管理。

          因此,為進一步規范移動智能終端 App 預置行為,提升移動互聯網服務供給水平,構建更加安全、更有活力的產業生態,營造更加放心的信息消費環境,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發布本《通告》。

          二、《通告》制定過程是什么樣的?

          2021 年 11 月,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成立專項起草組,深入開展調研、座談和論證工作,梳理工信部信管〔2016〕407 號文件等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分析當前移動智能終端預置 App 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聽取移動互聯網領域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形成《通告》征求意見稿。后多次向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相關行業協會、專業機構征求意見,并于 2022 年 2 月中旬至 3 月上旬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充分吸納各方意見建議基礎上,《通告》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發布公布實施。

          三、《通告》的定位和主要內容是什么?

          《通告》是在工信部信管〔2016〕407 號文件確立的管理原則和各項要求基礎上,對 App 預置行為有關事項作出補充細化的具體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針對移動智能終端預置 App 行為,提出“依法合規、用戶至上、安全便捷、最小必要”的原則要求,明確“誰預裝、誰負責”和保障用戶知情權、選擇權等。

          二是明確預置 App 的定義,針對移動智能終端預置 App 能否卸載作出具體細化規定,即不可卸載的 App 應限于系統設置、多媒體攝錄、接打電話、應用商店等少數基本功能軟件。

          三是要求生產企業提升終端產品安全性,避免在銷售渠道被非法“刷機”、安裝 App。進一步明確生產企業對預置 App 的登記、審核、監測、留存、下架等全鏈條管理責任。

          四是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加強對預置 App 的監督檢查和違規處理。

          四、《通告》所稱“移動智能終端”的范圍是什么?

          工信部信管〔2016〕407 號文件規定,移動智能終端是指接入公眾移動通信網絡、具有操作系統、可由用戶自行安裝和卸載應用軟件的移動通信終端產品。

          根據移動智能終端和預置 App 的監管實踐和用戶實際使用需求,《通告》所稱“移動智能終端”范圍,主要包括接入公眾移動通信網絡的智能手機、平板電腦、可穿戴設備等大眾消費類通信終端產品,不含工業終端、車載終端等面向特定行業和用途的數據終端,也不含未接入公眾移動通信網絡的智能終端產品。

          五、《通告》限定的基本功能軟件范圍和主要考慮是什么?

          工信部信管〔2016〕407 號文件規定,移動智能終端的基本功能軟件的是指保障移動智能終端硬件和操作系統正常運行的應用軟件,主要包括操作系統基本組件、保證智能終端硬件正常運行的應用、基本通信應用、應用軟件下載通道等。

          《通告》在現有規定基礎上,按照“最小必要”原則,進一步明確每一類基本功能軟件包含的具體 App 類型,既充分保障用戶能夠正常使用終端產品,又最大限度的壓縮不可卸載 App 的范圍,維護用戶知情權和選擇權。

          六、《通告》對于終端安全管理有哪些要求和考慮?

          由于移動智能終端允許用戶自行安裝和卸載 App,在產品流通過程中就有可能會被非法“刷機”,包括被更換操作系統或安裝一些非法的 App。為避免“刷機”帶來的安全風險,保護用戶權益,《通告》要求生產企業完善移動智能終端權限管理機制,提升操作系統安全性,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預防“刷機”行為。

          七、下一步如何抓好《通告》貫徹落實?

          《通告》發布后,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從政策宣貫、標準修訂、強化監管、促進發展等方面抓好落實。一是加強宣貫落實,做好政策解讀,加強移動智能終端預置 App 管理相關工作指導,組織生產企業將《通告》各項要求及時落實到位。二是同步修訂配套的標準規范。組織修訂完善《移動智能終端預置應用軟件分類與可卸載實施指南》等配套標準規范,強化標準引領,切實抓好《通告》貫徹落實。三是完善 App 全鏈條監管體系,在 App 預置和分發等環節共同發力,加強進網環節對預置 App 的安全檢測,持續強化 App 管理,促進移動互聯網和智能終端產業安全、有序、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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