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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方電商平臺銷售基金須先“領證”

        時間:2012-12-28 11:46:39 來源:證券日報 評論:0 點擊:0
          中國證監會27日公布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指引(試行)(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征求意見稿,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直接從事基金宣傳推介等基金銷售活動的,應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經過多年發展,我國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市場已形成以商業銀行銷售為主,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獨立基金銷售機構銷售為輔的多渠道銷售模式。但是,各渠道間發展很不平衡,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發展緩慢,基金銷售市場的良性競爭格局尚未形成。

          近10年來,電子商務市場發展迅速,2011年中國電子商務交易總額高達5.88萬億元,同比增長29.2%,電子商務已經廣泛滲透進入金融產品消費等領域。如2010年平安、安邦等多家保險公司集體入駐淘寶網開展保險產品銷售業務?;鸸芾砉镜然痄N售機構自有網絡平臺受制于多種因素,業務發展緩慢,希望可以利用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的用戶群和用戶體驗優勢,提升自身的網上基金銷售業務能力。

          “為進一步拓寬基金銷售渠道,維護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起草了《業務指引》。”負責人說。

          負責人介紹,《業務指引》在內容安排上,首先是明確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基金銷售業務的監管要求?!稑I務指引》要求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基金銷售業務的,應當充分評估論證,制定相應風險管理和應急處理制度,并事先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其基金銷售活動應當遵循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保證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和投資人信息安全,貫徹落實基金銷售適用性原則。

          其次是規定了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的資質條件。鑒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為基金銷售機構提供基金交易輔助服務信息系統,為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業務指引》對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的資質條件進行了規定,要求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取得相關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3年以上,誠信記錄良好,最近3年未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同時還對其網站接入地、內部控制、信息系統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相關要求。

          最后是明確了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的業務邊界。為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業務指引》明確規定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直接從事基金宣傳推介等基金銷售活動的,應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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