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ICO做法與新加坡相似
昨有議員問到香港會否參考新加坡的做法,就規管ICO發出明確的指引,劉怡翔回應稱,留意到新加坡金管局近期發表的聲明及指引,和香港證監會于今年9月5日發出的聲明,兩者在性質上基本一致,都是提醒市場參與者,視乎個別ICO的事實和情況,現行的金融監管法例可以適用于這些活動。新加坡對ICO的規管與香港相類似,若在ICO中發售的數碼代幣屬資本市場產品,將受新加坡證券及期貨法例(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監管。
至于日本設立加密貨幣交易平臺發牌制度,劉怡翔指出,日本當局將加密數碼貨幣視為有法律效力的支付方式,并將其交易平臺納入規管,這個做法相信是考慮到加密數碼貨幣在日本市場的發展情況,而有關情況在其他市場并不一定適用。香港以外,英國和新加坡等市場都沒有類似的做法,而內地和俄羅斯更禁止加密數碼貨幣交易平臺在境內運作。
提醒小心潛在詐騙風險
他續指,因應不同市場的發展情況,各地的監管機構就ICO和加密數碼貨幣的監管采取不同的處理手法。有個別監管機構采取全面取締,亦有監管機構在現行的監管制度下作出規管。香港監管機構方面過往已多次指出,數碼代幣并不是貨幣,而是一種虛擬商品,并沒有實物或發行人支持?;谄涓叨韧稒C性、匿名性、運作是在網上進行等特點,市民要小心潛在詐騙及投資風險。
另外,劉怡翔續表示,在推動虛擬銀行方面,金管局參考了一些海外經驗,認為不設實體分行的虛擬銀行在商業上和技術上是可行的,該局今年9月公布一系列推動香港發展智慧銀行的措施中,亦包括引入虛擬銀行,目前相關工作已經展開,過程中金管局亦有咨詢本地科技公司及海外機構的意見。根據《銀行業條例》下現行發牌制度,不論金融機構或科技公司,只要符合發牌條件及一系列審慎監管要求,都可申請成為銀行,經營虛擬銀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