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小貸毫無疑問是對普惠金融是有意義的,但是其存在的問題也已極為突出,而看穿問題本質,才能對癥下藥,管到七寸。外界廣為詬病的“暴利”收息、“暴力”催貸問題,實質是對其合法合規性的質疑,以及對這一行為監管缺位的焦慮。
網傳的各種監管方向,包括互聯網小貸公司迫切需要回答幾個問題:
其一跨區經營監管挑戰,由于各地金融辦負責牌照發放,但由于政策不統一,部分城市對互聯網小貸跨區經營謹慎,而一些城市則將允許并視為招商優惠政策,互聯網小貸突破了小貸公司的區域經營,其規模可以極速擴張,導致風險并不可控,此外,這背后實際帶來的問題是,一些互聯網小貸除了注冊地在某一個城市,但其業務和辦公人員都不在該地區,導致互聯網小貸就成了監管套利的工具。
是否應該或者有必要允許互聯網小貸公司實行跨區經營?如果允許,誰來監管一個全國性的小貸公司?現實的問題是,作為地方金融辦監管全國性的小貸公司存在諸多問題。
再衍生開來,在P2P備案問題上,雖然銀監會等四部委出臺P2P管理暫行辦法,但是由于各個城市的備案條件和門檻卻有松有緊,這就同樣導致了監管套利,一個案例是,一些機構認為廈門的備案條件較為寬松,不完全數據統計顯示,今年近450家平臺在廈門突擊注冊。
這些問題的實質都是互聯網金融跨區經營與地方監管的矛盾。未來“7+4”機構交給地方金融辦監管,可能都會遇到類似挑戰。
其二,小貸公司的資金來源和杠桿需要引起極大關注。小貸公司最開始的初衷是為了發展普惠金融,由于其沒有個人存款業務,資金來源主要是股東資本金以及從金融機構融資,并且有杠桿限制,因此,從系統性風險而言,它如果一旦出現問題,主要的風險是股東承擔等,風險可控。
但時至今日,互聯網小貸公司規模擴張迅猛,融資模式也創新了,小貸公司通過與信托公司、證券公司合作,通過資管計劃等通道等獲得資金,小貸公司發行ABS融資更是在今年成為金融市場的重要投資資產。今年上半年阿里小貸和阿里微貸的螞蟻借唄、花唄共發行39只小額貸款專項計劃,總規模約1000億。可以想象,他們雖然僅僅是互聯網小貸公司,其撬動的資金已與一家股份行的體量相當,換言之,他們已經儼然近乎一家零售銀行。互聯網小貸的風險已不是局部風險,有可能延伸到整個金融市場。
更應該引起關注的是,互聯網小貸公司為了突破杠桿,與銀行形成了助貸模式,一些助貸機構往往與有放貸資質的合作金融機構簽署“抽屜協議”,為合作金融機構承擔風險,甚至于將合作的持牌機構當作放貸“通道”。
其三,貸款用途和貸款對象是否應該監管?銀行信用卡和個貸管理對這塊都進行了規定,對股市、房地產均有限制,然而裸奔的互聯網小貸卻仍然存在諸多套利,例如在校學生仍然能申請到互聯網小貸,部分學生甚至貸款玩游戲,媒體所報道的案例已顯示互聯網小貸用途無奇不有。對不具有償債能力的群體發放貸款,不僅對將負債者投入債務深淵,并且對社會穩定產生影響。10月5日,美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出臺新規,限制現金貸和車貸債務“陷阱”。該規定要求出借人放貸前評估借款人是否有能力還款。這一做法值得借鑒。
其四,行為監管迫在眉睫。銀監會等四部委出臺P2P管理暫行辦法,P2P行業面臨諸多壓力,由于P2P被銀監會定義為信息中介,不能直接放貸,全國的p2p企業諸多轉向了互聯網小貸,互聯網小貸可以直接放貸,一方面解決了資金來源的合規性,另一方面也方便開展很多業務。比如互聯網小貸在額度上已經突破了P2P個人20萬,企業100萬的額度限制,一些P2P平臺利用小貸公司繼續做大單業務。
這一行為表明,互聯網金融容易“變種”監管套利,換個小貸公司、科技公司、投資公司的“馬甲”繼續玩,使得監管容易出現漏洞,按下葫蘆浮起了瓢。
對于現金貸業務,部分企業是持有小貸公司牌照,而部分則連小貸公司的牌照都沒有,對于自身直接放貸款的現金貸平臺而言,其行為本身的金融屬性是毋庸置疑的,應納入現有的監管框架體系內。
“馬路上有駕駛證的司機應該管理,那些無證駕駛的更加應該管理。”正如一些專家所言,互聯網金融所有的監管必須注重行為監管,從行為監管的角度出發,涉及的根本問題則是放貸資質問題,也就是合法性問題。
在放貸資質問題上,目前國內可依據的主要是1996年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及1998年國務院發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顿J款通則》明確要求“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明確非法金融機構“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
嚴格意義上,對非持牌機構從事金融業務可按“兩非”辦法予以取締。不過,就像取締ICO一樣,監管一旦認定就得在其苗頭出現時迅速出手,否則既成事實社會影響過大。
我們發展普惠金融,鼓勵科技創新,但不應該讓其成為監管套利的溫床,偏離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