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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管靴子或落地,現金貸是否會成為下一個P2P?

        時間:2017-11-15 09:53:57 來源:創事記 評論:0 點擊:0

          近期,圍繞現金貸的輿論風波沸沸揚揚,各方都在等待監管的靴子落地。只是,監管會以怎樣的方式來臨呢?監管過后,行業會有怎樣的明天呢?

          其實,信貸業務是金融業最基礎業務之一,關于信貸業務的監管早已有了比較完善的政策和措施。當前的現金貸產品雖然有創新之處,但整體上看,潛在的風險、問題都大致無二。所以,我們不妨對現有的個人信貸相關監管政策做個簡單梳理,然后在此基礎上,再來看看針對現金貸的監管,可能會從哪些方面著手?對行業的影響又在哪里?

          現金貸監管現有政策簡要梳理

          關于現金貸的監管,相關的政策規定主要散落在《貸款通則》、《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暫行管理辦法》、《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關于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等各個文件之中,我們不妨先做個集中梳理。

          放貸資質相關

          放貸資質解決的是放貸行為的資格問題,最終決定了貸款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受到法律保護。

          關于放貸資質問題,《貸款通則》明確要求

          “貸款人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也開篇言明,

          “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機構,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

          結合現金貸行業來看這一規定,很多現金貸平臺都是通過旗下的小貸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具有放貸資質的機構進行放貸,或者以助貸的模式為具有放貸資質的持牌機構提供獲客、風控、貸后等一攬子服務,避開放貸資質的問題。網貸平臺也是現金貸業務的重鎮,但網貸平臺被定位為信息中介,本身不從事放貸業務,也就不涉及放貸資質的問題,只是為借款人和放款人(投資者)提供橋梁。

          問題來了,網貸平臺的投資者作為放款人也不具備放貸資質,是否涉嫌違規呢?由于投資者的放貸并非一種經營行為,這個便屬于民間借貸的范疇了。在民間借貸領域,不存在放貸資質問題,關鍵是貸款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出臺,明確規定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或《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的情形外,均屬于有效,受到法律保護。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內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ㄈ┮院戏ㄐ问窖谏w非法目的;

         ?。ㄋ模p害社會公共利益;

         ?。ㄎ澹┻`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內容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ㄎ澹┢渌`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放貸利率

          關于放貸利率,《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表述內容來看,年化利率超過36%并不違法違規,只是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且法院支持借款人要回超出部分利息。2017年4月份出臺的《關于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補充說明》則明確要求,各省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應該對年利率超過36%的利率畸高的平臺予以重點關注。

          《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中對小貸公司的貸款利率進行了限定,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

          關于放貸利率,恰恰是當前現金貸負面輿論的主要來源。以現金貸中的發薪日貸款為例,期限短(40天以內)、金額?。?000元以內),門檻低(甚至無門檻),年化綜合成本通常能達到100%以上。而當前主打3萬以內中等額度貸款的現金貸機構,其借款人年化綜合成本也多在40%以上,超過了36%的政策安全界限,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

          資金來源及杠桿率

          關于資金來源,《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由于小貸公司為地方金融局監管,所以具體落地時也存在一些差異化的規定。如上海市規定“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按本市相關規定創新融資方式,擴大可貸資金規模”,包括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發行私募債、在本市小額貸款公司間進行資金調劑拆借、資產轉讓、信貸資產證券化等方式,融入資金杠桿也可放寬至100%。

          重慶市規定

          “通過境外融資(含向境外股東借款、金融機構借款和發行債券)不計入融資杠桿”,“拓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渠道,允許向多家銀行融資,支持通過金融資產交易所、銀行機構、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和其他專門從事金融資產交易的機構進行資產轉讓融資,支持通過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股東定向借款融資,支持小額貸款公司之間同業借款,支持通過發行債券等其他方式融資”等。

          對于消費金融公司,2013年公布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明確規定,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遵守下列監管指標要求:(一)資本充足率不低于銀監會有關監管要求;(二)同業拆入資金余額不高于資本凈額的100%;(三)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低于100%;(四)投資余額不高于資本凈額的20%”。

          2016年公布的《關于加大對新消費領域金融支持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提出要拓寬消費金融機構多元化融資渠道,

          “鼓勵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發行金融債券,簡化債券發行核準程序。鼓勵符合條件的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同業拆借市場補充流動性。大力發展個人汽車、消費、信用卡等零售類貸款信貸資產證券化,盤活信貸存量,擴大消費信貸規模,提升消費信貸供給能力”。

          不過,就當前很多現金貸平臺而言,不具備放貸資質,主要通過助貸的方式從持牌機構獲取資金,不存在杠桿率的限制,業務規模放量很快,若沒有完備的撥備管理制度,很難抵御不良風險集中爆發時的沖擊,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問題。

          現金貸監管,是否會帶來后遺癥?

          當前現金貸行業被廣為詬病的一些問題,包括高利貸、催收問題、資金來源渠道及杠桿率等,背后的根源都是放貸資質的問題,如上所述,對于持牌機構,監管已經在上述方面做了相對完備的規定。相當多的現金貸平臺沒有放貸資質,不受監管約束,上述問題才會顯現并愈演愈烈。

          問題是,是不是發了牌照,上述問題就能根治呢?在筆者看來,也不盡然,會有改善,但也有不小的后遺癥。

          現金貸從業機構眾多,持牌機構只是一小部分罷了。對于數以千計的非持牌平臺,全部發放牌照難度很大,如果從中擇其規模較大的平臺發放牌照,結果必然是絕大多數平臺因為沒有牌照而強行終止業務。屆時,即便給予一定的過渡期,放貸機構數量的大幅下降必然伴隨著大規模的斷貸問題,斷貸加緊借款人資金流緊張程度,考慮到多頭借貸的行業現狀,必然引發風險傳染,結果很可能便是中小范圍的貸款危機。

          可行的措施是什么呢?在筆者看來,可參照P2P整改方式,先出臺整體的框架性監管文件(如互聯網版的放貸人條例),明確利率、催收、資金來源、杠桿率、撥備甚至監管備案等政策要求,然后在特定期限內進行集中整改,整改結束后,不合規的再行關停。在這個過程中,不必涉及牌照的問題。

          在此過程中,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政策的靈活性。與P2P理財端涉及到投資者資金安全不同,現金貸業務只要控制好資金來源,不牽扯公眾資金,影響便小得多。考慮到現金貸業務在促進普惠金融發展中的積極意義和借款人本身的高風險特征,在限定條件下應該包容特定業務品種的高利率定價模式,一刀切的政策必要性并不大。舉例來講,在限定金額(小金額)和期限(短期限)的前提下,特定產品的利率上限突破年化36%并不會顯著增加借款人負擔,只要借款用途正當,完全可以對高利率有一定的包容性。

          二是充分考慮風險的傳染性。現金貸風險的傳播主要有兩條路徑,一是經由現金貸平臺的資金渠道向持牌機構傳播,表現為當現金貸平臺不足以兌付不良資產時,作為資金方的持牌機構將不得不承擔實質性風險;二是經由借款人向其他現金貸平臺傳播,表現為當存在多頭借貸行為的借款人在一個平臺出現實質違約時,大概率也會在其他平臺上違約,從而引發行業性不良的集中性爆發。風險的傳染性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現金貸風險的整治宜循序漸進,盡量避免可能在短期內激化風險的一刀切措施。

          三是精準整改,避免誤傷?,F金貸的概念具有很廣的外延,銀行的個人信用貸、消費金融公司的現金分期、電商巨頭的隨借隨還、創業平臺的發薪日貸款等,都屬于現金貸的范疇,但真正存在高利率、暴力催收、杠桿率缺失等問題的,主要還是發薪日貸款。所以在整改過程中,需精準界定現金貸的外延,避免誤傷。建議區分持牌機構和非持牌機構,對于持牌機構,以合規檢查為主;對于非持牌機構,則構建完整的監管框架,以合規整改為主;同時,對于持牌機構與非持牌機構之間的資金往來,適當構筑一定的籬笆,防止風險傳染。

          前景展望

          短期來看,現金貸行業的發展前景取決于監管的后續政策框架。如果在借款人綜合成本控制方面實施一刀切的政策,目前很多現金貸平臺的業務模式將難以持續,預計會退出市場,而持牌機構和大中發展空間型消費分期公司有望成為行業的主流玩家。如果能夠在限定借款金額和期限的前提下,對于年化綜合成本超過36%的模式給予一定的容忍度,則該細分領域的一些頭部玩家有望享受到行業分化的紅利,繼續保持高速增長。

          中長期行業趨勢看,個人現金貸仍然有比較大的,只是短期內過快的業務增速帶來的很多潛在問題需要一段時間的消化。

          借貸的需求是永恒的,在未來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普惠借款都是難題。所以,這個行業,或許會一直處在風口之巔。從這個角度看,現金貸并非下一個P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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