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所未有的新興金融模式,給投資人和消費者帶來便利的同時,也伴生多種風險。支付信息泄露、資金被盜、網貸跑路……行業蓬勃發展的同時,也產生了眾多亂象。從2012年開始,市場開始呼吁支付管理辦法出臺。從P2P誕生之時開始,投資人便一直翹盼行業能有更規范的發展規則。
2015年底,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連續在同一天發布了兩項重要的管理辦法。一是針對已經發牌照卻一直未有管理法規的第三方支付,另一個是針對近年來火爆異常、話題不斷的P2P網貸行業。互聯網金融在前面跑得很快,業界盼望的監管措施也終于跟上了。
與此前多次征求意見稿不同,終稿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受到了包括業界支付機構、學術界和消費者的一致歡迎。該辦法最核心的思路是實名認證、分類監管、切實保護用戶權益。有學者甚至認為,該辦法的輻射范圍和影響力已經遠遠超出了支付市場本身,對我國電子商務和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互聯網+”戰略的實施以及經濟結構轉型升級都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的確,歷經3年多稿的討論,該辦法融合了監管的意志、市場的訴求、消費者的意愿以及社會各界的智慧,兼顧各方利益,尋求“最佳交集”。我們在規則里看到了與過去不同的監管思路,市場原則、現實情況、科學管理,在堅守底線的前提下,留給了市場主體和消費者更多的選擇權,也充分發揮政策引導和市場機制的作用。這種監管模式,無疑更符合日新月異的互聯網金融創新。
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還是多部委聯合出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金融消費者保護都提到了更高的高度,落到了更實的細處。
比如,針對消費者在網絡支付業務中可能面臨資金被盜、信息泄露等風險隱患,《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要求支付機構對審核不嚴而進行驗證的交易無條件全額承擔客戶風險損失賠付責任。如果第三方支付機構或賣家泄露了個人信息導致資金損失,那么客戶就可以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賠付。
過往,在維權過程中消費者往往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若賬戶發生了損失,銀行或金融機構都要求消費者“自證清白”,否則不予賠付。這對并不掌握重要信息的消費者帶來了極大的麻煩。
此次非銀支付新規要求支付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風險準備金制度和交易賠付制度,對不能有效證明因客戶原因導致的資金損失及時先行全額賠付。也就是說,只要支付機構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是你自己的原因造成損失,這個賠償也是由第三方支付機構來承擔。這樣的規定切中過去“維權難”的要害,有力加強了客戶權益保護。
相比網絡支付,P2P網絡借貸行業的監管難度更大,由于“野蠻生長”了幾年,P2P行業已經累積了較大的風險。
規模暴增背后隱藏著亂象叢生:不少平臺缺乏必要的風控,時有卷款、“跑路”等事件發生;不少網貸機構網絡信息系統脆弱,易受黑客攻擊,客戶資金、信息被盜用隱患突出;不少平臺為借貸提供隱性擔保,設立資金池、挪用客戶資金。甚至有些平臺游走于合法與非法之間,借用網絡概念“包裝”,從事非法集資活動。
相比過往金融領域常用的牌照管理方式,此次網貸管理征求意見稿創新采用了備案制和負面清單管理新思路。劃出了12條紅線,要求平臺實行銀行存管,建立中心數據庫、加強信息披露——最終目的仍是保護好投資人資金安全,規范行業定位,促進P2P更健康發展。
不過,12條紅線監管如何才能執行到位,18個月整理期限能否讓行業完成轉型,能否真正做到擠出泡沫與風險,需拭目以待。而對于投資人,目前需做的就是認真比對意見稿,提高對不規范平臺的甄別能力,盡早識別并遠離行業整改中將被淘汰的“糟粕”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