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通知》規定,除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外,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的貨物,只要同時符合四項條件即可享受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包括:第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第二,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第三,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第四,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于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有關內容相匹配。
不能同時滿足上述條件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如能符合另外三項條件,則可享受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包括:第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已辦理稅務登記;第二,出口貨物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第三,購進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
此次發布的電子商務出口退稅政策,意味著困擾我國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已久的出口退稅制度“瓶頸”被突破,并將降低相關企業的成本,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