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商務部等六部委發布《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18}486號,以下簡稱“486號通知”),其中明確規定了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參與主體的“權與責”,為更深入地了解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業態,厘清各方參與主體的責任與義務,下面就一起來看看吧。
01. 主要參與主體
(一)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經營者(以下簡稱:跨境電商企業):自境外向境內消費者銷售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境外注冊企業,為商品的貨權所有人。
(二)跨境電商第三方平臺經營者(以下簡稱:跨境電商平臺):在境內辦理工商登記,為交易雙方(消費者和跨境電商企業)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設立供交易雙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的經營者。
(三)境內服務商:在境內辦理工商登記,接受跨境電商企業委托為其提供申報、支付、物流、倉儲等服務,具有相應運營資質,直接向海關提供有關支付、物流和倉儲信息,接受海關、市場監管等部門后續監管,承擔相應責任的主體。
(四)消費者: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境內購買人。
02. 各司其責
根據486號通知第四條,按照“政府部門、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平臺、境內服務商、消費者各負其責”的原則,明確各方責任,實施有效監管。
(一)跨境電商企業
跨境電商企業,即賣方,商品的貨權所有人,企業的核心是商品質量安全和消費者權益保障。
a.承擔商品質量安全的主體責任,并按規定履行相關義務。應委托一家在境內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由其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承擔如實申報責任,依法接受相關部門監管,并承擔民事連帶責任。
b.承擔消費者權益保障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息披露、提供商品退換貨服務、建立不合格或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對商品質量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賠付責任等。當發現相關商品存在質量安全風險或發生質量安全問題時,應立即停止銷售,召回已銷售商品并妥善處理。
c.履行對消費者的提醒告知義務,會同跨境電商平臺在商品訂購網頁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費者提供風險告知書,消費者確認同意后方可下單購買。
d.建立商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機制。
e.建立健全網購保稅進口商品質量追溯體系,追溯信息應至少涵蓋國外啟運地至國內消費者的完整物流軌跡,鼓勵向海外發貨人、商品生產商等上游溯源。
(二)跨境電商平臺
跨境電商平臺連接了跨境電商企業、消費者、政府部門,交易訂單也在平臺上生成,被賦予的責任也相應變大。
a.向海關實時傳輸施加電子簽名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交易電子數據,并對交易真實性、消費者身份真實性進行審核,承擔相應責任。
b.建立平臺內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管理制度。
c.建立消費糾紛處理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平臺內購買商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平臺須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并履行先行賠付責任。
d.建立商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機制,在網站醒目位置及時發布商品風險監測信息、監管部門發布的預警信息等。督促跨境電商企業加強質量安全風險防控,當商品發生質量安全問題時,敦促跨境電商企業做好商品召回、處理,并做好報告工作。
e.建立防止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虛假交易及二次銷售的風險控制體系,加強對短時間內同一購買人、同一支付賬號、同一收貨地址、同一收件電話反復大量訂購,以及盜用他人身份進行訂購等非正常交易行為的監控,采取相應措施予以控制。
(三)境內服務商
如前文所述,境內代理人實質上便是代理作為境外注冊企業的跨境電商企業,并作為境內實體向境內消費者承擔民事連帶責任。
a.在境內辦理工商登記,向海關提交相關資質證書并辦理注冊登記。
b.支付、物流企業應如實向監管部門實時傳輸施加電子簽名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支付、物流電子信息,并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
c.報關企業接受跨境電商企業委托向海關申報清單,承擔如實申報責任。
d.物流企業應向海關開放物流實時跟蹤信息共享接口,嚴格按照交易環節所制發的物流信息開展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國內派送業務。
(四)消費者
消費者作為交易的買方,因跨境電商電商商品具有特殊性,比如商品標準或技術規范以原產國為準,與我國標準存在差異,且直接購自境外,可能無中文標簽,消費者下單前應當認真、詳細閱讀網站上的風險告知書,同意后方可下單購買。
a.為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稅款的納稅義務人??缇畴娚唐脚_、物流企業或報關企業為稅款代扣代繳義務人,向海關提供稅款擔保,并承擔相應的補稅義務及相關法律責任。
b.購買前應當認真、詳細閱讀電商網站上的風險告知書內容,結合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做出判斷,同意告知書內容后方可下單購買。
c.對于已購買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不得再次銷售。
(五)政府部門
海關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實施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在商品銷售前按照法律法規實施必要的檢疫,并視情發布風險警示。建立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重大質量安全風險應急處理機制,市場監管部門加大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召回監管力度,督促跨境電商企業和跨境電商平臺消除已銷售商品安全隱患,依法實施召回,海關責令相關企業對不合格或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的商品采取風險消減措施,對尚未銷售的按貨物實施監管,并依法追究相關經營主體責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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