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除這一規定外,“草案”還有諸多保障消費者安全與權益的規定,諸如不得搭售商品或服務、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不得指定不利于消費者的格式條款等,顯然符合當前網絡消費者對于自身權利更加珍視的現實,體現了嚴格杜絕假冒偽劣商品的決心和意志,具有進步意義。但另一方面,對于電子商務網絡平臺經營者的連帶責任,我們也應進行全面精確的理解。
需要明確的是,網絡平臺經營者和具體的商家是不同的法人實體,分別承擔不同的義務,禁止銷售可能侵害消費者的商品,主要是商家的責任,必須讓商家承擔起維護“第一防線”的重責。只是由于科技的發展、消費者購物習慣的改變,以及網絡平臺的特殊性,法律才逐漸開始要求平臺也承擔一定的責任。這里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有兩個最重要的條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以及“未采取必要措施”。為了確保這種連帶責任不被擴大化,讓網絡平臺的義務保持在一定的合理范圍之內,就必須對這兩個條件進行符合常理的嚴格界定。
所謂“知道”,是指平臺知道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有問題或者存在隱患,而“應當知道”里的“應當”應以常情常理來判斷,比如已經有大量消費者投訴,或者已經有媒體進行了報道,或者工商執法部門已經介入調查,等等,在這些情況下平臺不應推卸義務。但同時,只要平臺采取了必要的保護消費者、懲罰違法商家以及各種消除隱患的措施,就可以免除自己的責任。只有在“明知而不作為”的情況下,才承擔連帶責任。同時,掌握相關信息者的“應知”不應被自動理解為平臺的“應知”。一個電商平臺上通常有成百上千家經營者,要求平臺掌握他們的所有情況,甚至能進行動態的監督,這是不現實的。
如果《草案》通過,在未來的法律執行過程中,必須要確保這里“應知”的范圍不被擴大化,這樣才能確保平臺和商家的責任得到公平分配,這才最終有利于消費者的利益。當然話說回來,具體到千變萬化的現實中,什么情況“應知”可能也是一件很有爭議的事情?,F在立法只是第一步,未來遇到各種實際情況和糾紛,需要出臺更細致的司法解釋,就不同情況如何處理做出規定。
網絡購物的流行的確對相關主體的權利與責任安排提出了新的挑戰。對此法律當然應該予以關注,并做出與時俱進的合理反應,調整相關的權利義務框架。但法律在適應的過程中還需要保持相當程度的連續性,以避免給企業的激勵機制造成太大的沖擊。一直以來查處假冒偽劣商品主要是政府部門的責任,假如在工商部門登記的商家出售假貨,那么按理來說消費者第一時間還是應該去找工商部門來解決,同時工商部門作為政府機構也負有這樣的義務。
電商平臺的出現為廣大消費者提供了極大便利,要確保這個產業的合理發展,就要注意不能讓過度管制扼殺它的活力。雖然“能力越大責任越大”,平臺的確要在這方面出力,但不能只因為電商平臺規模大、與消費者的接觸面廣,消費者找平臺比較容易,就要求它承擔很大的責任,甚至把政府機構需要承擔的責任也轉移給它。目前保護消費者更需要做的是讓他們能更有組織性、更便利地投訴,讓政府部門有積極的作為“公仆”的服務精神,并處理好異地購物越來越多所帶來的維權難題和行政協調難題。電商所處的監管環境肯定在不斷發生變化,但我們一定要注意這樣的變化循序漸進,符合企業的預期,以維持這個行業的創造性、活力與增長勢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