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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熱議電商法草案三審:早出比晚出好

        時間:2018-06-21 08:11:12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評論:0 點擊:0
          [近年來,我們國家電子商務迅猛發展,電子商務越來越普及,而且增長速度很快。據有關統計數據,今年第一季度互聯網銷售額增長30%以上,所以制定電商法是必要的。]

          近年來,我國電子商務快速發展,但網絡欺詐、虛假促銷、售后服務不當、個人信息泄露,電子商務引發的合同問題、知識產權問題、信息安全問題、納稅問題也伴隨中國網絡市場的高速發展變得越來越突出。盡快推進電商法出臺逐漸成為各方共識。

          早出比晚出好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近日分組審議了電子商務法草案(下稱“電商法草案”)三審稿。多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呼吁盡快出臺電商法。

          許安標委員說,近年來,我們國家電子商務迅猛發展,電子商務越來越普及,而且增長速度很快。據有關統計數據,今年第一季度互聯網銷售額增長30%以上,所以制定電商法是必要的。電商法草案于2016年12月、2017年10月經過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已經有了很好的基礎,建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之后通過。

          乃依木·亞森委員說,信息網絡的快速發展,通過互聯網等形式進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已成為消費的常態。有必要針對電子商務相關問題進行立法和規范,解決目前出現的信息安全、知識產權保護、財產保護、支付等方面的問題,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和整個行業的良性發展。

          肖懷遠委員說,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很快,及時用法律來規范、解決這一領域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十分必要,也十分緊迫。“有比沒有好、早出比晚出好”,希望能夠盡快出臺。

          賀一誠委員也表示,電子商務在不斷地發展,如果要修得很完美,滴水不漏,不大可能,這個法還是先盡快出臺為宜,因為有法總比沒有法好。建議以后還是要不斷地修改電商法,因為電子商務發展太快了,現在有無人銷售、還會有一大堆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以后要定期對這個法進行有關的修改。

          保護個人信息安全

          在電子商務蓬勃發展的同時,公民個人信息泄露事件屢屢發生,有的不法分子甚至在網上明碼標價,公開叫賣公民個人信息。一些商家利用這些信息發布廣告,甚至有些不法分子利用這些信息來實施電信詐騙等犯罪活動,性質極其惡劣,后果十分嚴重。

          電商法草案三審稿指出,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個人信息保護規則。

          韓曉武委員建議進一步完善電子商務的安全規范,特別是公民個人信息的安全問題。

          “大量司法案例表明,掌握公民個人信息的部門,特別是企業是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重災區。問題雖然出現在一些單位的少數工作人員身上,但根子在于制度不完善,在于這些單位放松了對公民個人信息的管理。所以,立法應該堅持問題導向,應該針對當前實際工作中存在的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特別是信息安全問題作出規定,以健全網絡安全管理機制、監督和審計機制,通過立法編織好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法網。”韓曉武說。

          汪鴻雁委員表示,關于信息安全草案做了一個約束規定,“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個人信息保護規則”,但還是太寬泛了。比如各個平臺商戶用的是一個同意鍵,實際上對你的信息沒有確定任何范圍,沒有確定任何期限,沒有確定任何目標的使用和收集。

          “至少要加上一條,要用專門的條款要求平臺經營者和商戶經營者必須有專門、清晰、具體的描述,讓用戶充分知曉和理解其數據的使用目的、范圍、方式、期限和對方所擁有的權力。這里有兩層含義,不應該用遮遮蓋蓋或者密密麻麻的附屬條款,一個同意鍵就可以收集信息。另外,一定要讓用戶知曉你的目的、范圍、方式、期限,以及用戶所擁有的權力。”汪鴻雁說。

          約束平臺壟斷

          有觀點認為,電子商務有一個規則叫“老大通吃”,平臺非常容易形成壟斷地位,對此現象也應該納入監管范疇。

          電商法草案三審稿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電子商務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此外,三審稿還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徐紹史委員說,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從去年開始到今年這個問題開始顯露,這部法里對這個做出規定非常必要。

          汪鴻雁說,目前對平臺的反壟斷措施只是涉及民法總則,還有反壟斷法,還有“收取不合理費用”的補充規定。除此以外對它的壟斷方式和壟斷地位的規定在這部法律中弱了一點,希望更有針對性地加強對平臺壟斷的約束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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