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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商法草案研討會在京舉行 專家:立法要體現時代性

        時間:2017-01-10 15:50:45 來源:新華網 評論:0 點擊:0
          新華網北京1月9日電(記者 盧俊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全文(以下簡稱電商法草案)近期經全國人大首次審議,面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17年1月8日在北京,由中國社科院法學所、中國法學會網絡與信息法學研討會主辦的“第一次網絡與信息法治圓桌會議暨《電子商務法》草案研討會”上,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和清華大學、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師范大學等著名院校法學大家云集,就電商法的核心焦點問題各抒己見。全國人大法工委、全國人大財經委等草案起草部門的領導也到會認真聽取了專家意見。

          與會專家認為,網絡經濟對實體經濟的影響越來越大,因此在起草法律、進行科學合理的制度設計非常重要。

          但是,不少專家認為,目前的電商法草案在適應把握引領電子商務新業態方面存在一定的滯后性,沒有考慮新型業態的發展,無法調整規范包括網約車在內的分享經濟新模式,難以體現法律的時代性;電商法草案也存在與《侵權責任法》、《網絡安全法》等既有法律及《個人信息保護法》《互聯網信息服務法》等未來計劃出臺的法律之間協調和銜接的問題,在定位上需要做進一步的明確和挖掘電商的特殊性。他們建議要進一步深入、全面做好立法的調研、梳理,穩妥審慎地修改電商法草案,避免法律通過后產生負面效果。

          此外,對于如何定義和使用第三方平臺概念、自然人是否需要工商登記、知識產權的通知刪除規則等問題,各位專家進行了熱烈的討論,認為爭議較大,需要做進一步具體的制度設計調整。

          要解決立法定位這一核心問題

          本次研討會上,法律定位的問題再次成為討論的熱點。中國法學會網絡與信息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周漢華認為,立法的定位是核心問題。在他看來,以1995年亞馬遜等傳統零售為代表的電商發展,是互聯網發展的第一個階段,1999年誕生的阿里巴巴、尤其是近年來誕生的Uber、滴滴、小豬短租等共享經濟新業態,則是互聯網發展的第二個階段。目前的法律草案還是集中在第一階段的電商模式,對共享經濟電商模式沒有給予足夠的考慮。尤其是近期印發的《電子商務“十三五”發展規劃》明確提出的“以平臺經濟為核心促進分享經濟發展,提升社會資源配置效率,積極發展新經濟”在目前的電商法草案中就沒有體現。法律必須要體現和回應時代性。

          “在未來法律構建中,是交易法還是管理法,是以規范、促進為目的,還是為交易確定規則?如果是后者的話,就要考慮到電子商務的特殊性,使這個法律更有生命力。”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申衛星說。

          中國商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趙旭東則以草案具體法條為例提出,目前的草案行文太過強調國家在電子商務中的角色,行政色彩、經濟法的色彩更重,商事法的色彩不夠。“電子商務法規治的是市場,市場由各方面主體組成,國家既是監管者,也是參與者。”

          電商法草案提出,在立法過程中注重把握“堅持促進發展”,具體是指:立法始終把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可持續發展擺在首位。一是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權益,明確義務和責任。二是鼓勵創新,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鼓勵形成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社會共治模式,同時通過創新監管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三是在發展中逐步規范,在規范中持續發展。

          對此,中國法學期刊研究會會長、《中國法學》總編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張新寶教授強調,“促進”是草案的關鍵詞之一。大家集中討論的“平臺”是立法研究的核心,必須研究清楚。法律要回應當前的社會關切,不僅能夠指導和管理已經發生的電商實踐,還應該適用分享經濟新業態。只有這樣法律公布后才不會過時,法律的生命力才會長青。

          自然人工商登記焦點背后:管理和權利保障不可偏廢

          一審過程中成為焦點的“自然人開店是否需要工商登記”的問題,是當天研討會現場專家交鋒的重要問題。

          根據電商法草案的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都要依法進行工商登記;不過,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以個人技能提供勞務、家庭手工業、農產品自產自銷以及依照法律法規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在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國際法所聯合黨委書記陳甦研究員看來,有些法律規定想法都是好的,但是有些法律的實施只有上帝才能做到,你怎么識別這些事情。營業行為還是自己處置一下個人資產行為,實踐中很難分清,實施起來難度也會很大。“可能我們想象說這有一種網店經營者,那有一種網店經營者,沒有錯的,但是在實際管理當中你怎么找到這些不同類型的人。如果找到的話,成本又有多高。”“登記其實有多種方式。如果能更多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很多新的規制方法會創新起來。”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凱湘表示,立法的目的是基于實踐和現實的需要。以淘寶網為代表的個人網店大體分為四種經營狀況:持續經營的、兼職經營的、偶然經營的、長期不經營的。其中偶然經營和兼職經營占主體、約70%,持續經營的約3%~5%。讓所有自然人去工商登記,不僅浪費大量行政資源,也容易挫傷網商的積極性。此外,類似京東等較大電商平臺都有很好的服務、認證規則,對于自然人網店的規治應該交給平臺。

          不過,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認為,第三方平臺是這部法律真正需要規制的。他認為,任何有經營活動的自然人,都應該有商事登記,這也是為了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同時,一些企業以個人名義注冊,平臺審核無法確保其企業真實身份,對于監管來說帶來很大困難和信息不充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院長龍衛球也對自然人登記寫入草案持肯定態度。他強調,電商法不僅是民商法,還應該是一部監管法,要搭建監管的體系、機制和手段。誰來監管、怎么監管,如何通過監管解決特別是平臺帶來的一系列新問題,都要研究。目前的草案在平臺監管上不能弱化,反而應該強化。目前的草案過于強調自由,強調市場的配置作用其實價值不大,必須對平臺上發生的詐騙、不正當不公平競爭做好監管。

          以治理的思路解決電商平臺上的問題

          電子商務平臺上的問題是電子商務發展中問題的集中體現。對于平臺在什么條件下承擔責任,以及承擔多大范圍的責任一直是學界和實務界討論的焦點問題。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薛虹教授以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問題為例,提出電商平臺涉及的主體比傳統法律關系更加多元。除了交易雙方和平臺經營者,還可能有沉默的第三人。傳統的通知刪除規則是互聯網發展早期的制度設計。解決平臺問題,應該更多通過建立各利益相關方參與平臺治理的方式。

          網絡法治圓桌會議秘書長周輝博士認為,在平臺經濟的電商環境中,平臺經營者是整個電商生態的主導者。平臺上問題的解決,都離不開平臺。平臺經營者雖然是私主體,但是對于平臺上的活動既有一定的審查義務,也有一定的管理措施,擁有某種程度上的“私權力”。設計怎樣的制度框架,去發揮好、實現好平臺經營者的治理功能,規范好、監督好平臺經營者的“私權力”,應當是電商法需要特別回應和解決的問題。只有這樣,才能體現電商法與其他法律定位的不同,也才能實現電商法的獨特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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